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关系到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运行的基石。投资者保护工作一向是证券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作为上市公司,也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其中之一便是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证券法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多维角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增加了集体诉讼与先行赔付制度,立法形式与实质保护并重。
新证券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证券发行、交易和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详加规制,全面遏制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证券法增加集体诉讼与先行赔付制度,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丰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拓宽投资者维权路径。
先行赔付机制填补了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空白。当发行人因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证券公司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赔付,中小股东的损失由此得以快速填补。
新证券法还加强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主体的义务,新增信息披露专章,以专章规定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系统、明确地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于防范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有重要意义。
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体例上看,增设信息披露专章,进一步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其二,从主体上看,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其三,从披露要求上看,新证券法不仅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还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
其四,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例如,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
(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了信息披露的范围。
(2)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以说,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桥梁。投资者正是通过阅读、分析、研判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信息作为投资决策依据的。完善信息披露,贯彻证券法公开原则,将证券交易置于阳光之下,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能有效防范市场欺诈。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新证券法的核心目标,从证券发行制改革,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到全面提高违法成本,都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的理念。新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进入了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