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载自《中国证券网》,作者: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众所周知,权利是法律用语,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投资者通过认购、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需要知悉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权利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资产收益权
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得收益,其资产收益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资产收益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分配股利:股利分配,是股东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和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即股东有权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2.股票增值后转让所得:资产增值转让收益,即股东购买的股票增值后,通过转让股票获得资本利得。许多投资者通过股票买卖来获得价差收益,就是资产增值转让收益的表现形式。
3.上市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
为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资产收益权,新证券法中完善了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二、信息知情权
虽然上市公司股东不参与上市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但股东有权了解公司基本运营状况,上市公司也有义务依法披露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重要信息。新证券法第五章对信息披露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定,为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股东有权知悉上市公司的信息有:(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5)企业文化建设情况;(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重大决策参与权
公司法赋予的公司股东重大决策参与权,由提案权、召集权、表决权、质询权构成:
1.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召集权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投票,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可以由股东本人参加,也可以委托他人来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4.质询权
股东拥有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质询的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都要记载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重大决策参与权。新证券法中特别规定了征集人制度,征集人可以依法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行使决策参与权。
四、上市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2.决议撤销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3.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以及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股东都可依法提起诉讼。
4.依法求偿权。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有权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新证券法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予以先行赔付。
此外,新证券法突出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保护中的作用,有力保障了上市公司股东在权利、财产遭受侵害、损失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总之,上述内容介绍旨在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各项权利,通过恰当行使权利,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正确认识风险,理性投资,理性维权。